当前位置: 资讯 >> 化工 >> 政策法规 >> 正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2009-5-31 来源:生意社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需要延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直接延期3年的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
    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进行审查,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查验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一)变更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二)企业下属生产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下属生产单位终止生产活动的;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第三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应当自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相应的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交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将其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核实工作,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核实。
    第三十八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证件: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盗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损毁的。
注: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蓝剑)
首页 上页 ... [3] [4] [5] [6] [7] [8] [9] [10] 下页 末页
查看评论】【 】【打印】【关闭